清朝末年,不少落魄的八旗子弟平日里拿着一件件伪造的瓷器,在闹市里寻找经过的马车。然后故意来到马车边,假装被撞,同时摔落瓷器。再然后揪着马车主人不放,要求对方赔偿瓷器。这一行为被人们称之为“碰瓷”。
平心而论,在遇到有人倒在车前时,很多司机第一时间就是停车查看情况。而一旦停下车,就给了碰瓷者发挥的机会。但也有人不按套路出牌,比如辽宁一女司机就遇到了一个碰瓷的女子,结果女司机因为在翻阅手机,没有看到女子。随着时代的发展,八旗子弟们没了,马车也没了,可取而代之的却是不少唯利是图的骗子,他们将目标放到了来往的汽车上,用自己的身体当做“瓷器”来碰瓷。久而久之甚至成了一种职业,专门欺骗敲诈过往的司机。
于是直接踩油门加速通过,将碰瓷的女子碾压致死。事后被碾死的女子的家属站了出来,向女司机索赔100万,并将女司机告上法庭。那么女司机到底应不应该赔偿呢?
家住在辽宁的丁女士是一名女司机,距离拿驾照也过去了许多年,丁女士自负自己开车也算熟练。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在某一天却遇到了碰瓷的。根据车里的行车记录仪显示,丁女士在经过一段车辆比较多的道路时,因为前方对向有车,便停在了路上,等待对方车辆通过。
对于碰瓷女子的一系列操作,丁女士并不知情,她还在专心致志地回复信息。突然却被一声鸣笛给吓到,原来对向汽车已经让出来一条路,丁女士可以通过。而在丁女士的身后,早就排起了一条长龙,后面的汽车纷纷鸣笛提醒丁女士。而此时丁女士发现手机有一条短信,便趁着停车的空档打开手机查看短信。而就在丁女士查看短信的时候,一个拿着可乐的女子来到丁女士的车前。或许是看到丁女士停在路中间,认为是一个好机会,该女子便走到车前坐倒在地准备碰瓷。
作为一个有数年经验的女司机,丁女士立刻发动汽车,不想再堵着路口。可她一脚踩到油门上,却发现有些不对劲。汽车并没有直接发动,而是像爬坡一样碾压了什么物体。丁女士还以为车下有什么东西堵住了,便没有在意,而是继续一脚油门,准备开过去。
可当丁女士的轿车开始发力时,却突然听到了一声惨叫。伴随着惨叫声,车子终于越过了障碍。丁女士立刻停车,下车查看发生了什么。只间车下躺着一个女子,胸口还有汽车的轮胎印。
丁女士看到这一幕内心慌张不已,立刻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很快警察和救护车都赶到现场,医生将碰瓷女子送去医院抢救,而丁女士则被警方带去派出所调查。面对警方的询问,丁女士如实回答,警察也在查看了行车记录仪后,确定丁女士没有说谎。原来刚刚这个女子想要趁机碰瓷,却不想丁女士根本没有看到她。连给她开口索赔的时间都没有,就直接驾车从她胸口碾压过去,而遭到汽车碾压的女子,嘴角和鼻子都流出了鲜血,躺在地上一动不动。
与此同时,医院也传来消息,碰瓷女子因为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立刻通知了碰瓷女子的家属,让家属处理后事。可家属却直接把女子的尸体放在医院,先找到丁女士要让丁女士赔偿100万。
丁女士当然不愿意,她认为女子碰瓷自己最后被碾死是咎由自取。而自己当时确实没有看到女子,否则就不会发动汽车。可女子的家属却不认可丁女士的说法,还将丁女士告上了法庭。
从本质上来看,丁女士如果要负责,那么一定是因为她侵害了碰瓷女子的人身权利,构成了侵权。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权行为有几个客观条件,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且严重后果和侵权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那么丁女士究竟是否应该为碰瓷女子的死负责?
严重后果自然就是碰瓷女子被碾死,而碰瓷女子之死确实又是丁女士一手造成的,那么丁女士是否侵害了碰瓷女子的生命健康权呢?
答案是并没有,因为丁女士没有违法行为,碰瓷女子的死绝大部分原因是她自己一手造成的。丁女士虽然在车上查看了手机,但是确实在停车状态下查看手机,这一点并不构成违法。反而是碰瓷女子自己躺在了丁女士的车下,准备实施碰瓷诈骗,刚好又处于丁女士的视角盲区。
因此丁女士没有发现碰瓷女子的位置,自然无法做出规避伤害的行为。且在碰瓷女子被碾压后,丁女士察觉到不对立刻停车,并拨打报警电话和求救电话。这是履行了其及时救助义务的表现,因此丁女士没有过错,也不需要负责。
如果在明知有人躺在车下,还故意碾压,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情节严重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甚至有可能被判死刑。反而是碰瓷女子一开始就心怀不轨,想着碰瓷诈骗。最后自食苦果,被活活碾死也不值得同情。当然这并不是支持司机在遇到碰瓷者时故意碾压,毕竟丁女士是在不知情时发动汽车碾压,不存在主观故意性。
综上所述,丁女士阴差阳错之下反而不需要负责,不过为了安全起见,无论是开车还是停车时,最好都不要玩手机。否则谁也不知道下一个遇难的,会是路人还是司机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