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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纸保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包养的定义是什么?简单来说就是一方花钱养着另一方,以维系一段不太正当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变相的交易。而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不少人亲眼目睹过包养与被包养的关系,但此种行为在我国法律上是禁止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29的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

    另外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不过张某并没有想过与家中的妻子离婚,而李某也不介意张某结婚的事实,向张某多次表明自己就算没有名分,也愿意一辈子跟着张某,令张某十分感动。但张某作为生意人,也知道口说无凭的道理,因此为了给两人的感情保驾护航,他和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大意如下:事实上许多人都清楚包养与被包养并不道德,已婚男子包养年轻女性是对婚姻的不忠,可这样的情况依然存在,在2008年时,杭州的已婚男子张某包养了年轻女子李某,热恋期间两人如胶似漆,大有白头偕老的意思。

    张某借70万给李某购置房子,李某则将房子的所有权抵押给张某,李某承诺一生一世不会离开张某,与张某维持长长久久的情人关系,不嫁他人,若是李某违反约定,需返还七十万元;如果是张某要解除合约,那么李某可不返还七十万元。另外,李某不能在双方没有商量的情况下怀孕生子。

    那么这一纸“包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李某在日后就给张某上了一课。

    李某与张某并非合法的夫妻,他们的这种关系一旦公之于众,肯定是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因此随着时间的流逝,李某没法再忍受这段见不得光的包养关系,两人之间的矛盾也是越来越多,最终李某主动提出离开。

    而张某做出背叛婚姻的行为,瞒着妻子在李某的身上花费了大量钱财,结果却遭李某“抛弃”,心中感到十分不甘。原来李某并没有按照当初签下的协议办事,李某认为她在这段关系中付出了自己的青春,而青春无价,张某给予她的钱财就当是赔偿了。

    对此,张某并不能够认可,在他看来,既然李某想要违反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协议返还70万元。

    2009年2月,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7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则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故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李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某人民币70万元。

    但李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包养行为,无视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故张某与李某所签订的协议,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审法院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起诉。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很多人看待本案,主要是把目光投入到了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中不仅使用到了借款字样,也体现了赠予的意思,然而该协议是建立在“婚外情”、“包养”的特定条件下,具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嫌疑。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事有因果,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综合全部案情,不只是看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也要看张某与李某是在怎样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不可忽视张某与李某的实际关系。
    因此张某在包养关系中所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他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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