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外举债的性质,关乎着亿万家庭的切身利益,也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类债务是基于夫妻合意产生的债务。这种合意是可以在举债的时候体现,即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也可以是没有直接参与举债的一方配偶在事后进行的追认,即向债权人表达其共同偿还债务的意愿。这一类共同债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共债共签”。
第二类债务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顾名思义,这些债务的特点是它们的产生对于家庭日常生活的维系和运转是必不可少的,例如购买家庭日常用品、缴纳房租房贷、水电煤气费以及子女学费等领域所产生的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对于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即便只有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也构成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第三类共同债务是指,虽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但能够证明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在这里,“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显然要大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此类债务主要关注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或者仅使举债一方获益。
谁来证明共同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规则,最大的变化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于“共债共签”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要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由其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显然,新规定更加注重对于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利益保护。
夫妻一方伪造共同债务怎么办?
在现实中,当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时,夫妻一方与家庭外的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的共同债务,从而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护无过错的配偶方,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手段。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如果夫妻一方发现其配偶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可以要求法院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无需等到婚关系解除之时分割;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如果一方存在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以后オ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上述行为的,无过错一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