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规定了一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当夫妻一方出现了法定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利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那法律对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有无要求呢?
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一、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外《民法典》新增了一个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具体什么算是重大过错,在不同案件中可能需要法官来进行裁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其他人是无权主张的。
二、无过错方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请求紧密相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同时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支持。对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时间,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是说,如果无过错方主动作为原告想去法院起诉另一方来赔偿的话,此时无过错方需要同时提出离婚和损害赔偿两项请求,而不能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如果是有过错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这种情况是为了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如果法院基于审理发现双方确实感情已经破裂,判决离婚,但由于被告没有在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那么在离婚后一年内无过错方仍然可以单独就离婚损害赔偿去法院起诉。
还有一种情况,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二审期间又提出的,人民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的一方还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间的相关内容,原则上来说,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跟离婚诉讼紧密相连,具体看无过错方是什么身份,其提出请求的时间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