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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女友发生性关系,这样算强奸吗?日前,浙江温州乐清市检察院就遇到一起这样的案子,近日,该案已一审宣判。
今年 20 岁的姑娘小曾是江西人,现在在乐清一家企业上班。今年 7 月 30 日,小曾在一微信老乡群里,认识了老乡李某。李某比她大 9 岁,平时在江西上班。在聊天中,李某逐渐对小曾产生了好感,时常对她嘘寒问暖。
异地的孤寂、同乡人的安慰,也让小曾渐渐对李某产生了好感,她答应了李某的追求。但小曾和李某在微信上约定:彼此谈一场精神上的恋爱,不发生实际关系。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
在恋爱期间,李某多次从江西赶来乐清与小曾见面。每一次见面,两人都相处得挺开心,李某也一直遵守了自己的承诺。8 月 28 日,想念女友的李某再次来到乐清,与小曾约会。
当晚,两人在酒店吃夜宵时,李某突然看到小曾在手机里和其他男生聊天。对这段异地恋原本就没有安全感的他,一下子冲动了,他强行抱住小曾亲吻,并想和小曾发生进一步的关系,以此巩固两人间的感情。
面对冲动的李某,小曾吓坏了,连忙喊着 " 不行 ",并手脚并用地抗拒着。在抵抗过程中,小曾还多次用嘴咬的方式反抗,但都没有起到效果。后小曾摸到了自己放在旁边的手机,她赶紧以报警为由迫使李某停手。
趁李某放开她的那一瞬间,小曾迅速躲进厕所,并拨打 110,向警方提供了自己所在的位置寻求保护。见小曾报警了,李某这才冷静下来,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他走出房间,来到酒店一楼,等待民警的到来。民警赶到后,将李某带回了派出所进行调查。
虽然双方是情侣关系,但因小曾及时报案,李某涉嫌强奸罪的诸多证据得以留存。11 月 13 日,李某被乐清市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日前,乐清市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未逞,他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但由于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同时,李某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况。
现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因强奸罪(未遂),获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检察官说法:
有不少人会认为,如果双方已是情侣,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发生关系都是理所当然,为什么李某算强奸呢?对此,经办检察官指出,在法律上,无论双方是什么关系,如果男方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很有可能涉及强奸等罪名。
检察官提醒,作为男方,一定要真切尊重女朋友的意愿,任何时刻都要保留一丝理性,出现矛盾纠纷要优先言语沟通而非暴力伤害。
作为女方,当不幸遇到危险,尤其是遇见强奸时,要时刻保持冷静,可先尝试与对方沟通,如谎称自己有传染性病、来例假等话术使其放弃意图;同时在沟通过程中避免过激反抗,防止对方恼羞成怒杀人灭口。若最终不幸未能成功,谨记牢记对方的体貌特征,事后不要因为难堪而洗澡,如遭遇了强奸,身体上会留下痕迹,如抓伤、毛发等,衣着上留有破损、污迹等,一旦洗澡将会使得这些证据消失。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及时报案,在警方的帮助下缉拿凶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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