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调查公司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现代社会是高度工业化和竞争化的社会,技术、经营秘密具有极高的财产上的价值。商业秘密作为一个企业的核心机密,它关乎着企业的盛衰,甚至主宰着企业的兴亡。如果听凭其任意批露而不加以限制,企业便难以在竞争的环境中生存发展,对社会整体而言,企业出于害怕商业秘密的丧失,对员工处处防范,不仅不利于经营,而且会造成信誉基础的动摇,将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如果对禁止同业竞争不加以限制,势必造成劳动者的就业权和择业权的不合理限制。在我国,法律明确反对同业经营,《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商业秘密的特点是:
(1) 从获取的渠道看商业秘密称其为秘密也就在于从正常的渠道无法获取,它与其他工业产权的区别主要就在于它的获取渠道上是保密状态,它的存在状态也是一个保密状态,除了所有者或掌握者之外,其他人无从得知。一但成为公知,也就失去了秘密最基本的特点。
(2)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 权利人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护区别与专利、商标之处就是它不是通过法律手段或国家执法机关以及民间组织加以保护的,而是秘密所有者本身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的。这样,秘密的泄漏、被窃取和使用就和商业秘密所有者的保密措施、手段有着直接的关系。由于不受国家或民间相关机构和组织的保护,其受保护的重任全部由权利人自身把握和行使,但是自身缺乏经验和有效措施,就要承受秘密泄漏或被他人侵犯的后果。而对于使用者而言在权利人自身因素造成秘密流失后使用该秘密并不违法。
(4) 石家庄调查公司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