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与法的关系,不少人认为,情是情,法是法,二者水火不相容,不可混为一谈。如 果带着感情来处理法律问题,就容易感情用事,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法不容情,司法人员应该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办事,秉公执法。对于诉 讼案件,不管感情上是否接受,最终都要依照法律理性地作出判决。这似乎无可厚非,但作为执法者的人,并非无情之物,我认为,情与法二者之间并非真正格格不 入。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人来具体实施的。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 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排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古代包公 如果没有对下层平民百姓的同情心与正义感,还会有《铡美案》为人们称颂传唱至今吗?
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只有在执法者心存私情时,情才会干扰法律的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