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为了鼓励人民群众和犯罪分子展开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很多群众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不正确,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下实施了过激的防卫行为,而使自己面临犯罪的指控,比如最近的邓玉娇。为了大家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特对该条法律作出如下的司法解释。鉴于大家对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理解比较正确,本解释仅对关于强奸犯罪的正当防卫问题作出解释。
刑法规定,对于对正在进行的强奸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大家俗称的无限防卫。但广大妇女同志必须清楚,有男子抱住你或把你按到在地,不能证明他就要强奸你,或许他只是想猥亵。对猥亵行为,你可以防卫,但 不是无限防卫。即使他脱掉了你的上衣,也不见得是强奸,仍有可能只是猥亵。当对方脱光了你的裤子呢?也不见得,要实施强奸犯罪,犯罪分子自身也得脱了才 行,同时他还得具备正常的性功能。所以确定强奸犯罪正在实施的条件是:受害人的衣裤已被强行脱光,犯罪分子的衣裤也已脱光,同时观察到犯罪分子的勃起正 常,并且准备强行和受害人发生性行为。如果符合了以上条件,恭喜你,你可以开始实现无限防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