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实为依据,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作出判定的时分,有必要以案子现实为根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均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子,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上面所说的以现实为依据,其实就是法院审判要根据依据来说话。那么现实和依据之间有着啥样的联系呢?为了回答这个疑问,石家庄调查公司,梳理了很 多的法律书本,关于原、被告之间的联系是如何的,他们之间的纠纷是怎样发作的。由于原告与被告在法庭上都有可能说谎,法官也不可能回到纠纷发作的时分去看 现实到底是如何的,这时分依据就显得十分的重要。
也就是说,法官所看到的现实,是用依据证明给他的现实。并在这个现实的根底上,法官再作出他的判别,适用法律,作出判定。也就是说,当咱们认识到有可能发作纠纷的时分,必定要注意保留和搜集证据,必定要建立起一种证据认识。
石家庄调查公司,近来几年为当事人供给了很多的证据,为当事人最终的案子审理供给了要害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