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就离婚时夫妻间权利义务延伸而形成的一项权益保护制度。
1.已经以书面方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双方已选择了约定财产制来分配夫妻财产。
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较多的义务。法律快车提醒您,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来照顾子女、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而这些义务本属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由一方主要履行这些义务,势必会影响他(她)的经济收入。按照约定财产制,其财产权利将受到损害。因此,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这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2、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实施。其赔偿数额的确定,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侵权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5、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中的过错赔偿标准是很低的。
在离婚案件中,属于婚内出轨的一方是属于过错方,按照规定应当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同时夫妻双方在未离婚前是否有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正常的离婚诉讼过程进行处理,若是没有共同财产的就不会有财产分割事项,但是相应过错方的赔偿还是需要过错方按照规定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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